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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陆XX、程海烂,浙江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许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楼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俞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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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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