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离婚

薛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X,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薛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袁成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薛X及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X诉称:原、被告2014年4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马X乙。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恶习暴露出来,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根本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
随着时间推移,被告性情暴烈成为日常表现,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由于原告生命、始终处于被告现实的威胁之中,致使原告被迫外出打工,夫妻双方聚少离多。
尤其是在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粗暴的殴打原告及原告父母,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
故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马X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薛X与被告马XX于2013年11月18日相识后自由恋爱,2014年4月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马X乙。
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双方缺乏沟通。
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马X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初感情较好,就目前查明的事实,难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互相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
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薛X要求与被告马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薛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成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倪XX

其他离婚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