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XX,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XX,男,汉族,职业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XX于201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XX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曹XX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XX承担。
审 判 长 薛建涛
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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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30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