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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与郝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XX,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XX,男,汉族,职业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XX于201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XX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曹XX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XX承担。

审 判 长  薛建涛

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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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30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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