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勇,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李XX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施忠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