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源才,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代理人陶志胜,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伟琼,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陈源才与朱伟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朱伟琼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6)桂0204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宏黔
审判员卢春发
审判员谢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