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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赵X、代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海门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翔,江苏XX律师。
被告人代X。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代X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王翔、被告人代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代X于2015年9月4日夜,至海门市海门街道XX沈X仓库,被告人赵X采取拉卷闸门的手段实施盗窃,被告人代X在外望风,窃得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111箱,价值人民币69930元。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X、代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追缴并发还与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代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沈X的陈述;未到庭证人任X、赵X等人的证言笔录;海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窃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关于被告人赵X、代X的身份信息证明、江苏XX公司出具的《证明》、XX公司出具的《委托书》等书证;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拍摄的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赵X、代X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代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代X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代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X、代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辩护人王翔提出的被告人赵X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赃物已全部追缴故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赵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该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十六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代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姜X
人民陪审员项XX
人民陪审员仲家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奚X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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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海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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