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凤军,辽宁XX律师。
被执行人吴XX,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
李XX与吴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XX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玉清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郑守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