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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马XX、XX公司(下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赤壁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汉族,1957年7月7日生,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赤壁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赤壁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马XX,男,汉族,1978年6月5日生,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XX公司(下称XX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大道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7420705Y。
负责人: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亚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余XX、陈XX、被告马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孙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2016年9月23日9时40分,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行至赤壁××××组路段时,与同向由被告马XX驾驶的鄂L×××××号南骏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告被送往赤壁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23天。
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时间180天,后期治疗费29000元。
被告马XX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原、被告间现因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故特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马XX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赔偿金76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87742.49元、后期治疗费29000元、误工费15516元、护理费1413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5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1900元、营养费2460元、二轮电动车车损费3000元,合计249255.29元;2、判令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付;3、判令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涉案纠纷为保险事故属实,我公司当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比例承担赔偿义务。
但:第一,交通事故发生在2016年,故各项费用应以2016年度标准计算;第二,受损电动车没有正规发票,是否赔偿,由法院认定;第三,交通费未提供相应票据,赔付金额,由法院酌定;第四,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主张过高;第五,我公司先期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请求从赔偿款中予以核减;第六,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过高,我公司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第七,我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被告马XX辩称,第一,此次事故属实,但我的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第二,我已先行垫付医疗费共计22998.49元,应从原告经济损失中予以扣减而赔付于我。
原告李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保单、被告马XX的驾驶证、行驶证、二轮电动车购车销售单。
被告XX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转账凭证一份,拟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向原告所住院的医院转账10000元,先期用于原告治疗的事实。
被告马XX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预交费用单,共计金额20300元。
证据2、门诊费发票一张,金额1698.49元。
证据3、原告出具的收条一张,金额1000元。
对当事人提交的的证据,本院组织了庭审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马XX、XX公司对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报告及二轮电动车购车收据提出异议,共同认为司法鉴定报告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过高,仅凭购车收据不能证明原告二轮电动车的实际受损程度。
原告李XX、被告XX公司对被告马XX证据1提出异议,均认为仅凭医院预收款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原告并否认被告马XX预付住院费20300元的事实。
对上述当事人间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评判如下: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由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出具,其鉴定程序合法,且被告马XX对该司法鉴定意见未提出对抗证据,故对其提出的相应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XX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后双方就原告马XX伤残补充系数达成一致意见,被告XX公司并撤回重新鉴定申请,故对司法鉴定中书中确定的原告伤残等级评定,本院尊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伤残赔偿系数0.26认定。
仅凭购车收据,不能证明原告二轮电动车车损的事实,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马XX预交原告住院费票据,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其预交原告住院费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9时40分,原告李XX驾驶二轮电动车行至赤壁××××组路段时,与同向由被告马XX驾驶的鄂L×××××号南骏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原告被送往赤壁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23天。
住院期间,原告支付住院费86044元(其中含被告马XX先行垫付款1000元,被告XX公司先行垫付款10000元),被告马XX先行支付门诊费1698.49元。
赤壁楚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建议赔偿指数为0.3;2、建议误工时间180天(从伤日计算),护理时间计算至定残之日;3、后期治疗费共计29000元或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鉴定前,原告预交司法鉴定费2900元。
经赤壁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马XX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XX应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现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李XX遂诉来本院。
同时查明,涉案肇事的鄂L×××××号南骏牌轻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马XX。
该车由马XX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有效保险期内。
被告马XX持有有效期自2013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30日的有效机动车行驶证。
另查明,原告李XX住赤壁市XX××号,系农村居民。
本院认为,被告马XX忽视交通安全,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对造成原告李XX受伤致残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李XX、被告马XX的责任比例划分以3:7为宜。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XX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经济损失应由被告马XX赔偿的部分予以赔偿。
被告XX公司提出的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6年,故各项费用应该年度标准计算的抗辩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提出的给予精神损害补偿的诉讼主张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6300元;原告未提交其住院期间交通费有效票据,根据原告住院时间,伤残等级程度,本院酌定其交通费为2000元;被告XX公司虽在庭审过程中就涉案司法鉴定报告的内容提出异议,但事后与原告方就赔偿系数的确定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以尊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伤残赔偿系数0.26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因此,被告XX公司提出不承担原告司法鉴定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未就其二轮电动车受损提供有效证据,其相应诉讼主张,按举证不能,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马XX称在原告住院期间先行垫付住院费20300元,因未提交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此,如有充分证据,被告马XX可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于交强险中赔付的请求可予支持。
综上,涉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XX经济损失共计217036.29元。
其中,医疗费87742.49元(含被告马XX垫付门诊费1698.49元,垫付医疗费1000元,及由被告XX公司先行垫付10000元),后期治疗费29000元,残疾赔偿金61588.80元(20年×11844元/年×0.26),误工费13950元(28305元/年÷365天×180天),营养费1845元(15元×123天),护理费12710元(77.54元×180天),司法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300元。
上述经济损失,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0元,在伤残保险限额内赔付110000元;原告其余经济损失共计97036.29元,应由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按责任比例分担,即原告自行承担29110.89元,被告马XX承担67925.40元。
对被告马XX应赔偿款,由被告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XX经济损失217036.29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0元,在伤残保险限额内赔付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67925.40元,合计187925.40元。
扣减本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10000元,及被告马XX先行垫付门诊费1698.49元,垫付医疗费1000元,被告XX公司实付原告李XX赔偿款175226.91元。
二、被告XX公司赔偿被告马XX先行垫付原告李XX门诊费1698.49元,垫付住院费1000元,共计2698.49元。
三、上述支付款项,由被告XX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李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实收22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200元,被告马XX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XX;账号:17×××04-550。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新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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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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