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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鹤庆县金墩乡康福村民委员会下城自然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庆县金墩乡康福村民委员会下城自然村民小组。
负责人:赵XX,村民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云,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赵XX因与被申请人鹤庆县金墩乡康福村民委员会下城自然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城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9民终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审理期间,申请人提出下城村民小组提交的2005年1月1日签订的《桑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存在真实性的质疑,要求提取原件进行核对,但是人民法院未要求下城村民小组提供合同原件进行质证,且该合同的原件在2013年被下城村民小组的前任组长收回去后,合同内容有篡改的可能。一、二审人民法院确认该合同的真实性,认定桑树补偿款归属于下城村民小组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结果不公平,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土地最初由申请人赵XX的父亲赵XX于1994年1月1日与下城村民小组签订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用于种植经营桑园。2005年1月1日,下城村民小组与赵XX签订《桑树承包合同书》,继续承包该土地期限为十年,该合同约定合同期满乙方(赵XX)所种植的蚕桑无偿归甲方(西城村民小组)管理。该承包合同期满后,2015年1月,下城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会议形成决议将赵XX等人的承包费从每亩50元增加至200元,实行一年一包。自此以后,赵XX仍继续交纳承包费承包经营土地,后因该土地被征收,双方对桑树补偿款归属发生争议导致本案纠纷。一审诉讼中,赵XX对下城村民小组提交的2005年《桑树承包合同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因金墩乡康福村民委员会有原件留存,一审人民法院向康福村民委员会提取该合同原件,并通知赵XX质证,赵XX委托其父母赵XX、田XX进行质证,认为对合同(真实性)不认可,合同上赵XX的字不是其本人所写,但提出鉴定费用若由其承担,则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同时,一审诉讼中,赵XX亦没有提供其持有的合同原件进行比对,而下城村民小组提交了合同的复印件,经与康福村民委员会留存的原件核对一致,赵XX没有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该合同内容存在被篡改等不真实的情形,一审人民法院确认该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并无不当。另外,该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乙方(赵XX)所种植的蚕桑无偿归甲方(西城村民小组)管理,甲方(西城村民小组)不负责乙方(赵XX)种植时的一切投资及桑苗款等费用,二审人民法院从上述合同约定的前后文字判断,认为双方约定的无偿管理应当是承包期满以后桑树的所有权归属为西城村民小组,符合一般人的正常理解。
综上,赵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王桂萍
审判员 李玲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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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6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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