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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周XX。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告: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9元,减半收取4379.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陈曦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汤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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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02/19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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