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X,女。
委托代理人:姚XX,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凯,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XX,男。
被告:金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X诉被告杜XX、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X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XX、金XX在银行的存款548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武X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杜XX、金XX在银行的存款548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鲁玲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崔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