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效力

潘超与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园,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学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超因与被上诉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2民初1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园,被上诉人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超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7)吉0882民初1194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工程款10303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潘继国交付工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属于定作合同纠纷,并不属于行政案件。本案中承榄人潘继国根据被上诉人的邀约,依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完成了分户改造工作,依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当给付合同对价。本案中并不存在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行政行为应当政府机关对某一个体做出特定的处罚或者是决定,而本案中完全是政府为了完成分户改造工程,发出合同邀约,双方达成的是合同关系,系平等的民事关系,而不是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二、本案财政负担并不等同于财政局给付工程款。政府对外发包工程付款方式为多种,有财政负担,也有主管单位自身出资,而本案中所谓财政负担应为该笔工程款由财政局将款项拨付给付款单位即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对外发包该笔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后由被上诉人支付工程对价,故本案完全属于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并无关联。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清求。
被上诉人住建局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没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首先,案涉工程是暖房工程,被上诉人发布的公告仅仅是向公众告知当地政府同意并支持进行暖房工程施工,并明确由供热单位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款项来源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承担,因为是惠民工程,所以是财政给予奖励性补贴,则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邀约,与上诉人未形成任何合同关系。其次,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给付义务,上诉人诉求的款项不属于工程款,而是政府补贴资金。最后,即使上诉人与发包或定制单位形成合同关系,也是与供热单位形成,与答辩人无关。
潘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303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潘继国交付工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关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项工作,按照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市区供热楼房进行分户改造的通告,供热分户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3元/平方米、财政承担6元/平方米、供热单位承担17元/平方米,现原告潘超请求的是要求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付其政府财政承担部分的费用补偿,此请求的事项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原告潘超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1.00元,退还潘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案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潘超依据《大安市建设局关于对市区供热楼房进行分户改造的通告》第四条第二款:“房屋产权属于热用户个人的,改造资金由热用户承担3元/平方米、财政承担6元/平方米、供热单位承担17元/平方米”规定,向住建局主张承担通告中由“财政承担6元/平方米”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经审查,潘超父亲潘继国当年承揽部分分户改造工程时,与住建局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关于“由财政承担6元/平方米”这一问题住建局认为此笔款项应由政府财政给付。供热分户改造属于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工程,财政承担部分的争议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故一审法院认定潘超的诉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驳回潘超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潘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兴
代理审判员  苏 波
代理审判员  姚 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立群
书 记 员  周栩铎

其他合同效力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