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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知初字第00292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潘XX,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温州市XX厂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朱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以其已与被告朱XX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审 判 长  郑XX

审 判 员  白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XX

 

 

 

代书 记员  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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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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