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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连XX公司与被告铁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贺立,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XX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XX公司与被告铁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6元,退回原告大连XX公司。

代理审判员  赵宇辉

书 记 员  朱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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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46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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