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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XX公司与杜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巫溪县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唐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杜XX,女,汉族,住重庆市梁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谷,重庆市XX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巫溪县XX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XX人民法院(2017)渝0155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渝02民申17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领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蹇XX,被申请人杜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领先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杜XX提出的诉讼请求;3.一审、再审案件受理费由杜XX负担。事实及理由:1.领先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成立后只经营了巫溪县XX建设,2014年2月15日没有以领先公司名义向杜XX借款,该笔借款也未进入公司账户;2.领先公司的公章编号,杜XX出示的借条上的公司公章编号。该借条系冯XX将个人借款转嫁于领先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伪造公章盖章;3.领先公司系独立法人,并不是杜XX一审中所称的子公司。证人曾XX不是领先公司的会计,而是冯XX其他公司的会计,曾XX与领先公司无关;4.冯XX拥有重庆XX公司等多家公司,这些公司成立在领先公司之前。因其身份特殊性,一审仅凭盖有假公章的借条和无关联的转账凭证以及假证言,将涉案债务判决领先公司偿还不当。
被申请人杜XX辩称,涉案借条是在领先公司存续期间以及冯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限内出具的,且借条上有冯XX的签名和公司印章,领先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现冯XX不予承认,与逻辑不符。领先公司又称公司公章无法确定、公章是否真实以及是谁加盖的公章,则属于领先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杜XX。至于涉案借款未进入领先公司的账户,系受到冯XX的指令打入领先公司曾XX的个人账户上。综上,请求驳回领先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可能对双方之间基于借款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影响,且原审也未对该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梁平XX人民法院(2017)渝0155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梁平XX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退还给再审申请人巫溪县XX公司。
审判长  徐家清
审判员  冉世均
审判员  刘 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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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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