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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军,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云南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XX,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李XX与被告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拟通过协商途径处理合同相关事宜,原告李XX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放弃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  陆庆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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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6 星期三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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