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李雄刚,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陈XX申请执行李XX劳务合同纠份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赤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XX送达限期执行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劳务工资20,000.00元和承担违约金3,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4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3)赤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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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王清华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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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赤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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