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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重庆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庹昌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07MA5U3F799P。
法定代表人:丁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X,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XX,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小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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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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