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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莲商初字第01191号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XX,浙江XX律师。

被告:祝XX。

被告:程XX。

被告:祝XX。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津,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为与被告祝XX、程XX、祝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告与被告祝XX系亲戚关系,被告程XX系被告祝XX的前妻,被告祝XX系被告祝XX与被告程XX之女。1997年至2000年期间,被告祝XX所在的莲都区XX以第三产业等名义将中东XX(原属海潮行政村集体土地)土地上报审批给村民建设。被告祝XX以商场名义批得丽水市紫金新XX25A幢建房的土地。被告祝XX为凑集建房资金将其中部分房屋出售,其中紫金新XX25A幢405室(包括杂间与杂物间)出售给原告。当时,双方谈妥购房主要条件后,原告杨XX打印好一份“购房协议书”交给被告祝XX,被告祝XX因为自己不认识几个字,就将“购房协议书”拿回去让其他人看,隔天将已签好名字的购房协议书交给原告。原告支付给被告祝XX共计人民币80000余元购房款。2000年8月,原告取得紫金新XX25A幢405室房屋,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同年12月28日,原告举家搬入居住。三被告则住在原告楼上的505室房屋内,原告曾向被告祝XX提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要求,但被告祝XX先以该房屋尚未办证为由拖延,之后又以该房屋被其用以抵押贷款为由拖延。因此,被告祝XX一直没有将房屋产权证办到原告名下。2011年7月,原告收到被告祝XX起诉原告腾房的诉状副本等材料。原告在收到诉状后,通过调查了解得知:被告祝XX与被告程XX已于2008年12月18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被告祝XX与被告程XX当时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涉及原告所有的紫金新XX25A幢405室房屋。2010年7月7日,被告祝XX与被告程XX之间签订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将原告所有的紫金新XX25A幢405室房屋作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了被告程XX。2010年7月9日,被告程XX即与被告祝XX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将原告所有的紫金新XX25A幢405室房屋出售给被告祝XX,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同时,更让原告感到震惊的是,当时由被告祝XX拿回去签名的购房协议书上“祝XX”的签名竟然不是被告祝XX本人的笔迹。在被告祝XX诉原告腾房一案的庭审中,被告祝XX声称其父亲祝XX是好意施善,才将紫金新XX25A幢405室房屋给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的。2012年5月1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丽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本案被告祝XX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原告腾房的诉讼请求,但该判决也明确了就房屋买卖的纠纷,原告有权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祝XX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而装修、居住使用紫金新XX25A幢405室房屋至今,且原告已向被告祝XX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原告在已经取得该房屋实际权利,被告祝XX应当将房屋变更登记给原告,以完成物权变动的公示。被告祝XX与被告程XX在明知上述情形下于2010年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分割,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协议中对原告房屋进行分割的约定当属无效。同时,被告程XX与被告祝XX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亦是对原告房产的处分行为,当属无效合同。被告祝XX作为买受人,是明知该房屋由原告所有并一直居住至今的,其购买房屋的行为显然属于恶意。因此,被告祝XX对原告所有的紫金新XX25A幢405室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的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本案中,三被告的行为均属于恶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一、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程XX与祝XX于2010年7月9日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祝XX、程XX、祝XX共同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本次诉讼的诉权基础是其作为本案讼争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对讼争房屋的处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而请求法院确认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而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为本案所涉房屋(即丽水市莲都区紫金新XX25A幢405室)的实际买受人,其与本案所涉的被告祝XX与被告程XX于2010年7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尚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请确认上述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朱 欢

人民陪审员    黄XX

 

 

 

代书 记员    蓝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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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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