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XX律师。
被告:杨X,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X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方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