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濮阳市2017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7〕903号),同意濮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濮上街道XX的土地10.0598公顷,原告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1月5日,濮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3号),并于2018年1月9日在油辛庄村张贴公示。2018年1月22日,国土局经开区分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听证告知书,并于2018年1月25日向油辛庄村委会送达,油辛庄村委会于当日放弃征地听证。后濮上街道办事处将征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拨付给油辛庄村委会。原告未领取相应的征地款及附着物补偿款。2018年5月25日,被告濮上街道办事处对征收土地进行清表。高某某、李XX于2019年1月24日以濮上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因濮上街道办事处答辩称清除行为是受国土局经开区分局委托实施,高XX、李XX申请追加国土局经开区分局为被告。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濮上街道办事处2018年5月25日清除高某某、李XX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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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