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18时许,李XX驾驶王X所有的未悬挂号牌洒水汽车沿某某大道自东向西行驶到某某镇某某村南路段时,与前方刘XX驾驶的张某某、杜XX、孙某某、何某某、毛某某乘坐的未悬挂号牌的机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刘XX、张某、杜XX、孙某某、何某某、毛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XX承担主要责任,刘XX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多全伤者找到律师,将洒水车司机和车主起诉到法院。
法院在开庭审理中,洒水车主张李XX作为司机给多名伤者造成的损失,应由李XX赔偿责任,理由:李XX负责浇灌的地段不是事故发生的路段,而且事故发生时间是在下班后,每天下班后洒水车应该停放在东XX。而本次事故发生是发生在李XX私自开车回家途中并非是从事雇佣活动,也超出了车主王X授权或指示范围,因此给多名伤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司机李XX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本次事故车主王X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理由:对雇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认定问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把握,即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认为车主王X辩称李X私自开车 回家明显不是从事王X安排的雇佣活动,也超出了王X授权或指示范围,该抗辩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车主王X赔偿所有伤者的经济损失,司车李XX与雇主王X承担连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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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阳信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