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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蛮牛烧烤》的著作权。

  原告的美术作品《蛮牛烧烤》已经过国家版权局审核批准,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为证,登记号为2009-F-016xxx,发证日期为2009年4月2日。通过天眼查网站查询原告工商登记信息,知识产权项作品著作权显示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包括登记号、发证日期、首次创作完成日期均一致)。

  二、被告的侵权事实明确。

  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其烧烤店招牌等处及美团APP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蛮牛烧烤》,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原告对被告在其店铺招牌和美团APP上的侵权行为已做公证,有鲁中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93xx号、(2018)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93xx号、(2018)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93xx号公证书为证。

  三、法律适用方面。

  本案的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并非合同纠纷。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当依法适用《著作权法》第11条和第4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相应规定。

  四、原告的商业信誉、市场认可度均较高。

  原告自1996年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始创,2007年成立公司,现有直营店5家,全国连锁店160多家。创业至今,原告以优质的产品质量、适中的价格、良好的就餐环境赢得了广大消费者和烧烤爱好者的青睐。有原告之前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网站、原告网站信息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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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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