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占股95万元,被告人戴某某占股5万元,被告人黄某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管件生产、销售,五金、化工产品、钢材、陶瓷制品、建筑材料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被告单位成立后,由被告人黄某甲经营和管理。 被告人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某某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E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支告人孙某歌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 “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歌每月自被告单位获取工资报酬约7000元。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被告单位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路58-2号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在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等品牌的管材、配件。南京南审希地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委托,对被告单位涉案相关销售及未销售管材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并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南审希地会专审字(2018 )第229号《关于“黄某甲案” 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 年至2018年期间,向等人销售仿冒的“公元”牌管材金额人民币10165817.38 元、“金牛”牌管材金额人民币2573124.87元、“中财” 牌管材金额人民币160253. 50元,合计人民币12899195. 75元;未售仿冒的“公元”“金牛”牌、“中财”牌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人民币2029922. 12元;其中,销售由被告人孙某某生产的假冒“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的PPR管材及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3308010. 25元,未售管材及配件价值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10534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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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