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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公司与XX公司、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X一层西及二层西的房屋出租给被告XX公司开设专卖店使用,租赁期限5年,自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43270元,被告XX公司应于每月1日前向原告指定的账户支付次月租金,如被告XX公司拖欠租金,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日,原告有权收取拖欠租金的万分之三的滞纳金;双方还口头约定,物业管理费按每米2元,每月1730元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XX公司支付租赁房产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被告自2016年5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为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XX公司一直承诺支付。2017年3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承诺在2017年3月10日前支付拖欠的租金和管理费,被告潘XX承诺愿意为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承诺期满后,被告XX公司仍未兑现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租金应扣除给被告造成的漏水损失27000元。租金应该计算至2017年3月份。物业费应有相关的证据印证,而不是原告诉状中所说的口头约定,滞纳金不应支持,形成本案纠纷是原告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尽到出租人的修缮义务。原告增加的仓储费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在起诉情况下,私自非法扣押被告的物品,强制锁门、堵门,涉案房屋已经不在被告的掌控之下。原告要求的搬运费等费用都是无理要求,要求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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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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