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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XX与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豫0191民初17784号

    2014年1月6日,郑州xx与xx学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xx学院将位于白沙园区雁鸣路西、豫兴大道以北、龙阳路西的xx学院新校区(郑州市XX)主体工程施工九标段发包给郑州xx施工,施工内容为建设施工图范围及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工程款按照工程节点支付,垫层完成支付合同价10%,主体正负零完成时支付合同价的20%;主体层数完成一半支付合同价的10%;主体结顶支付合同价的20%,主体全部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支付合同价的15%;工程验收合格付合同价的5%;工程决算经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结束后,六个月内支付到工程决算价的95%;余下5%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满2年退还4%,剩余1%保修期满返还)。2014年1月22日,郑州xx与xx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x学院新校区(郑州市XX)项目施工九标段,郑州xx有权对xx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对xx违反郑州xx相关规定的行为,郑州xx有权作出追偿经济责任的决定;郑州xx应为xx在公司内部银行设立账号,有权要求xx将建设单位所付的全部工程款汇入郑州xx指定账号,专款专用;xx在工程项目承包经营活动中,实行从承揽任务到工程施工全过程承包经营,xx对所承包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及本合同内容已明知并全部认可,按此承包合同约定向郑州xx交纳管理费;xx对所承包工程的分项分包款、劳务分包款、工程材料采购款、机械设备租赁款等依照分包、采购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对所承包工程的债务全部承担,对所承包工程终身负责;xx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经双方共同协商,xx向郑州xx交纳履约风险保证金50万元;xx应上交郑州xx的管理费用为工程项目总造价2%,郑州xx按照建设单位每次支付工程款数额乘以上述比例收取管理费。2015年12月3日,xx出具证明显示经与公司协商,xx学院工程第九标段,截至2015年12月3日止,之前所发生盈亏由其本人负责,同意即日起剩余工程量移交王x经理管理,完成剩余工作。原告为完成后续工程及解决被告实际施工时产生纠纷,产生巨额支出,双方因该支出的承担产生分歧,引发纠纷,并酿成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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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3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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