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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 诉 深圳JN公司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起诉认为,2016年11月30日11时3分,原告及案外人汪X和江X通过驴妈妈旅游网平台购买了2016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23日的越南XX4晚5日游的旅游套餐,驴妈妈旅游网平台委托深圳市XX公司负责此次旅游的服务和操作,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在越南XX旅游观光路上,遭遇抢劫,被拖拽倒地受伤的意外事故。故原告请求判令:一、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应的赔偿款合计183215元;由被告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其不予赔付部分,由被告深圳市XX公司赔偿给原告;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X)答辩称,原告受伤为第三人侵权所致,其并无侵权行为及其他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案由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即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系过错责任,而且并未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原告仍然要证明被告XXX对于其损害结果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此外,本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本案中,被告XXX在合同中已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告知,原告受伤时间为无导游服务的自由活动时间,原告在步行途中遭遇飞车抢夺而受伤,被告XXX积极协助原告就医及返回国内,被告XXX并非侵权行为人也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无法证明被告XXX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XXX承担责任的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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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9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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