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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婺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XX与被告张某某系高中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3月30日,双方经婺源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并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01月14日生育长子许X,2011年12月2日生育二子许二。婚后,原、被告一直共同在浙江义务务工。2013年9月,被告回到婺源与二个女儿共同生活。

      2014年2月,被告在婺源从事电信经营,双方感情出现不和。原告为缓和夫妻关系,每天坚持与被告电话联系,积极与原告沟通,但被告不仅不领情,还次次对原告破口大骂,原告提出回到婺源与被告一同经营古董店,被告却坚决不同意。直至2015年5月,被告告知原告其怀有身孕,并主动前往浙江义务与原告共同生活了3个月。在此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仍然每天找各种事由为难原告,并借机辱骂原告,致使原告与其无法共同生活。2015年9月,原告返回婺源生活,并于次年2月20日产下男孩许三。 男孩出生以后,一直是原告母亲与被告共同带养,2016年6月后由原告母亲一人带养至今。原告为进一步缓和夫妻关系,也辞去工作回到婺源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无意间发现被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2016年9月25日,原告携带男孩前往XX公司进行DNA亲子鉴定,结果证实该男孩并非原告子女。

       原告诉请: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许X、许二由原告直接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人民币80万元(在被告处);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男孩所产生各项费用人民币10万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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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婺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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