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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交纳了租金,在土地上建造房屋进行经营,后村委会因拆迁事宜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腾退土地,律师代理被告,积极应诉。

  该案件涉及到一幅约4000平的土地,经济价值巨大,也涉及该厂职工再就业及退休人员安排问题,可谓十分棘手。本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着手案件的准备工作,也多次至厂里了解职工的诉求,了解案情,经过分析后确定该案的形成原因是涉诉地块将面临拆迁,村委会试图收回土地以便取得土地拆迁款。为恢复案件事实,协助法院公正审理此案,律师多次至相应辖区的土地管理部门调取涉诉地块的地籍信息,苦于该案无土地使用权证,只能通过其他间接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后律师陆续发现该幅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当时申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提交的材料,上面可证明相关审批部门已同意的审批字样,通过这一系列的证据调查及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等,结合当时土地法法律规定,法院最终确定当事人享有涉诉土地使用权,维护了当事人及众多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效果显著。一审法院未完全查明案件事实,忽略了被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事实,也没有认真核实被告村村集体企业的身份特征,支持了原告诉请。一审宣判后,律师积极准备二审,及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案涉土地位于沈阳市中心城区,面积为4000多平,案件胜诉为被告避免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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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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