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06民初5631号
原告:韩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XX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王XX,辽宁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XX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高绪仲,系辽宁XX律师
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XX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原告和被告予以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3、住宅一处归原告所有,写字间两处,其中1401房间归原告所有;公司股权折价款一半归原告所有;现代车辆归原告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儿子归被告,抚养费互抵,不再单独支付原告抚养费,财产不同意分割,公司有债务。
本院认定的事实:原被告2008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婚生子,婚生女各一名。婚后双方的财产有:1、沈阳市铁西区XX的房屋一套,登记所有权为原被告;2、沈阳市铁西区XX的房屋一套,登记所有权为原被告,经评估房屋的价格为XXX元;截止2018年11月26日,剩余贷款551550.82元;3、沈阳市铁西区XX的房屋一套,登记所有权为原被告,经评估房屋的价格为XXX元;截止2018年11月26日,剩余贷款434346.52元;4、车牌号为辽XXX的北京现代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庭审原告主张60000元,被告主张100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十七条、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三、沈阳市铁西区XX的房屋一套由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65000元;
四、沈阳市铁西区XX的房屋、铁西区XX的房屋由被告使用,剩余贷款由被告承担,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XXX.33元;
五、车牌号为辽XXX的北京现代车辆由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50000元;
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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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