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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与甘肃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甘肃XXX建设工程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又与XX集团冶金公司了合作施工协议书,约定甘肃XXX建设工程公司为工程的主承包单位,XX集团冶金公司为分包方,工程价款按照双方各自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甘肃XXX建设工程公司委托另一公司将XX集团冶金公司的工程款直接拨付给XX冶金公司。XX集团冶金公司依约施工,完成了协议约定的分包工程内容,但竣工后,甘肃XXX建设工程公司尚拖欠XX集团冶金公司分包工程款。

  辩护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判决结果

  判决甘肃XXX建设公司限期支付XX集团冶金公司全部工程款项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与诉讼保全费由双方按责分担。

  办案心得

  若涉案金额巨大,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确保法院判决之后对方有财产可以支付。承包、分包等施工工程合同签订时,要规定好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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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7/12/28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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