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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一岁多孩子坠入水池溺亡,要求紧邻水池的一家赔偿,法院判决被告承担10%的责任,原告没有上诉,被告已积极履行

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张某(系死者父母);被告:张某某、张某、陈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林新。

  涉事水池位于被告宅基地范围内,其形成系被告与另一村民建房取土烧砖所致。由于该地处于山村,缺少洗菜的水池,山塘又距离全队人较远,再加上涉事水池山泉水水质又好,因此,全队人都在这个水池里洗菜淘米什么的。被告一家在水池上方打下立柱修建了一个小屋,但并未填塞该水池。为了保护该水源,被告一家为该水池打了围墙,安装了木门。后来,被告一家认为该水池位于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应由自己一家使用,并对木门加上了锁。其它组民有意见,就将锁和门破坏了。至此,被告一家就不再对该水池进行精细管理,只是在入口处放了一块木板挡住鸡鸭猫狗什么的。

  事发当天,不知是谁使用了水池,没有用木板挡住入口。中午一点多左右,死者奶奶去山塘洗鱼为孙子做午饭,十多岁的大孙子和一岁多的小孙子跟着一起出门。行至另一邻居家中,两个孙子进去看电视,房主人在做午饭。奶奶洗鱼时,小孙子脱离大孙子监管,独自一人溜出门玩耍。此时正处于一天中最热的时分,被告一家正关着门在家吹着空调睡午觉,对门外的事情毫不知情。奶奶洗鱼返回做饭,饭好了寻找小孙子,却发现已经溺亡在水池中。原告与被告一家协商未果,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318680元。

  被告代理人认为,虽然该水池位于自家宅基地内,但不应由自家单独承担管理责任,理由如下:1、全组村民都使用该水池,大家都负有共同管理的义务;2、被告一家为该水池打了围墙、装了木门(后被破坏),尽到了自己的管理义务;3、其它使用人在使用以后负有及时用木板挡住入口的义务;4、当天是谁没有挡上木板已经查不清楚了,那么全组村民都是侵权人;5、死者才一岁半,一天24小时都不能脱离成年人的监管,原告奶奶属于照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后来法庭部分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的意见,认为原告对孩子疏于照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该水池有管理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原告担责90%,被告担责10%。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1868元。

  虽然被告代理人认为,划分责任以后,管理责任应按共同侵权的责任由所有使用水池的家庭共同承担,但是考虑到金额不大和人道主义,遂劝说被告主动履行。该案原告未上诉,被告也已经履行完毕。两家已经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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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临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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