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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财产如何分割?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卓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在筹备婚礼期间,因购房、定婚宴酒席、拍婚纱照等事宜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出现危机。2016年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10月25日,本院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双方关系并无好转,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另查明:2015年10月24日,原、被告与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80.45平米,房价款为168万元。2015年9月28日,原告的父母付了5万元定金,10月24日原告支付首付46万元,12月9日,原告又支付了46万元,被告当日也支付了20万元,12月13日,原告支付尾款1万元,剩余款项50万元由原告申请公积金贷款。2015年12月8日,原、被告交付的房产税16,800元,由原告支付。此后,原告共归还贷款及利息57,715.04元。截至2017年6月,未还本金为464,583.39元。

  再查明:原告于2015年10月7日为被告购买钻戒一枚。

  再查明:原告为筹备婚礼,向上海我要我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7,499元,向上海锦江汤臣洲际大酒店支付定金15,000元,向上海芮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定金6,000元。

  本案审理期间,应被告申请,本院委托了上海同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该房屋每平米单价为39,400元,房价为317万元。原、被告双方对该房屋的评估价值均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因未能处理好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矛盾,又因未能妥善处理产生的矛盾,致使双方隔阂加深,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弘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二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双方登记结婚与购买房屋时间相近,购房款多系二人婚前财产或原告父母出资;被告出资20万元,其余钱款由原告和原告父母所出,并由原告承担购房贷款的还贷,原告对双方获得该房屋产权实际贡献大于被告,且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实际共同生活,本院在分割该房屋产权时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认双方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原告给予被告的钻戒,也是基于婚礼的需要,鉴于原、被告并未实际共同生活,被告应予返还。原告支付的婚纱摄影、酒店定金、婚庆公司等费用,因被告生病等原因而未能实际使用,但最终未能使用的原因是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且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上述一半费用,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卓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归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900,000元,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办理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

  三、被告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钻戒返还给原告;

  四、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50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负担3,762.5元、被告负担3762.5元;评估费9,300元,由原告负担6,200元,被告负担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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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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