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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供养亲属抚恤金

肥东县人民法院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XX律师、汤志平律师受李的委托,作为李诉合肥XX公司工亡赔偿案中李的代理人。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结合证据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希望法庭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1、王工亡供养亲属范畴的确定?

  2、王月工资额度为多少?

  针对本案的上述焦点,代理人发表代理分析意见如下:

  1、供养亲属的范畴应当包括王、邢、王、王4人。

  首先,王、邢分别是王XX的父亲、母亲,且他们的年龄都在60周岁以上,没有相应的劳动能力,生活经济来源主要来源于王XX,现王XX因工而亡,他们便失去了经济支柱。在仲裁庭审及裁决中,被告予以认可,仲裁庭也予以了确认。庭审中,被告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对王、邢XX为供养亲属是确定的,是没有异议的。

  其次,从事实角度来看,王、王应当列入供养亲属范畴。王XX的长子,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上完全由其父亲王负担,且王育有一女,生活上也完全依赖于王,现王因工而亡,二人便失去了经济依赖,生存都难以为继。庐江县镇人民政府以及当地村委会也出具相关证明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此外,原告王的劳动能力也由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其确定了王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于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提出的抗辩理由,代理人认为纯属狡赖之言,而且混淆了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概念,是为无知的表现。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看,王、邢、王、王应当是供养亲属。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i]、3条的规定,王X、王X完全符合其规定,应当列为供养亲属。王、邢早已超过60周岁,且主要由王赡养;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上也是完全依赖于王;王作为王的孙女(2016年5月25日出生),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ii]条之规定,因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其生活来源完全来自王,其当然成为供养亲属。庭审中,关于被告以王XX的劳动能力进行抗辩,代理人认为与王是否可以成为供养亲属没有关系。代理人认为:供养亲属本身不排斥其他扶养人的存在,否则就不存在所谓的待遇率一说,更不存在孤寡老人上浮10%的待遇率。同时,村委会、公安机关以及镇政府也出具了证明,证明了王、邢、王、王与王之间的关系,以及生活上主要经济来源来自王的收入的事实。

  因此,就本案来讲,供养亲属应当为王、邢、王、王4人。

  2、王XX的月工资额度应当以6624.5元计算。

  首先,原告提供了王XX工作期间11个月的收入的原始凭证,合计收入人民币72870.00元,平均每月收入应当为6624.50元。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iii]条之规定,王XX的工资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因此,原告以总额除以11来计算王月度工资额度是有法律依据可循的。

  最后,从原告提供的原始凭证来看,综合其形成时间,以及落款上的签字人,法庭可以对其核实;再结合行业习惯,代理人认为是很清楚地判断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王XX的月度收入为6624.5元。尽管,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提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真实,然除了口头陈述之外,没有任何的证据加以支持,代理人认为这是被告的狡辩之言。

  3、原告有权一次性向被告主张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iv]条,《合肥市2005年83号》第5[v]条之规定,原告有权选择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次,被告在工亡赔偿问题上一直百般狡赖,一次性解决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以及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

  最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vi]》《合肥市2005年83号》的精神,被告应当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人民币XXX.20元(详见附表[vii])。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适用。

  代理人:

  2017年12月20日

  [i]第2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ii]第3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iii]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iv]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v]第5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工亡进城务工人员生前150个月的本人工资。

  [vi]第28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

  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总额计算说明

  王XX工资统计:

  2016年1月:6299元;2016年2月:4000;2016年3月:5701;2016年4月:6005;2016年5月:7901;2016年6月:5768;2016年7月:6403;2016年8月:7608;2016年9月:9696;2016年10月:8848;2016年11月:4641 共计:72870元,月平均工资为:6624.50元

  1、邢抚恤金数额:6624.50×30%=1987.35

  2、王抚恤金数额:6624.50×30%=1987.35

  3、王抚恤金数额:6624.50×30%=1987.35

  4、王抚恤金数额:6624.50×30%=1987.35

  第一:邢,王共计领取120个月即:120×1987.35=238500.00元。

  第二:王X领取的月数为200个月,即200×1987.35=397500.00;

  第三:王共计领取月数为210个月,小计210×1987.35=417343.50;

  抚恤金总计:238500.00+397500.00+417343.50=XXX.5元

  150×6624.50=993675.00元

  故依据2005年83号文件第5条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确定为993675.00。

  应当支付总额为:31813.2(丧葬费)+623900(工亡赔偿金)+993675(供养亲属抚恤金)=XX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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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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