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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重庆某公司追偿权纠纷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因与被告重庆XX公司追偿权纠纷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XX公司向重庆市XX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原告出具《保证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届满后,被告未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将原告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履行担保义务。开庭后,贷款人与原告达成调解,原告于分期向贷款人还款150000元,现原告已代被告全部清偿债务。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款人民币150000元。

  法院认为,XX小贷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原告XX等签订的保证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被告XX公司逾期还款,原告代被告偿还了XX小贷公司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被告重庆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XX偿付其代被告向重庆市XX公司偿还的借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XX公司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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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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