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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杜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湘0104刑初45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XX。

  被告人杜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抓获,2017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傅XX,湖南XX律师。辩护人邓XX,湖南XX律师。

  长沙市岳麓区XX以长岳检刑刑诉[20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X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XX指派检察员许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X及其辩护人邓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岳麓区XX指控: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杜XX伙同罗X(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岳麓区采取用砖块砸破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共砸坏车辆11台,盗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4714元的财物及现金人民币32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XX伙同罗X在长沙市岳麓区,用砖块将被害人古X牌号为湘A×××××的白色本田牌轿车车窗砸坏,盗得价值人民币3620元的黑色苹果手机一台;将被害人丁X牌号为闽C×××××银色北京现代悦动轿车车窗玻璃砸坏,盗得价值人民币5394元的国窑1573白酒一箱(6瓶)、价值人民币5394元的XXX白酒一箱(6瓶);将被害人欧X1牌号为湘A×××××的灰色雪龙世嘉牌轿车车窗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

  2、2017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杜XX伙同罗X、范X(已作行政处罚)在长沙市岳麓区,用砖块将被害人杨X1牌号为湘A×××××大众高尔夫牌轿车车窗玻璃砸坏,盗得人民币现金150元;将被害人陈某牌号为湘A×××××白色奥迪A4轿车车窗玻璃砸坏,盗得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和天下香烟1包;将被害人熊X1牌号为湘A×××××大众朗行牌轿车车窗玻璃砸坏,盗得现金人民币20元;将被害人李X1牌号为湘A×××××棕色马自达昂克赛拉牌轿车车窗玻璃砸坏,盗得价值人民币110元的和气生财香烟2包、价值96元的黄色芙蓉王香烟4包;将被害人雷X牌号为湘A×××××东风标致牌轿车车窗玻璃砸坏,盗得现金人民币50元。

  3、2017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杜XX伙同罗X在长沙市岳麓区,用砖块将被害人戴X牌号为湘A×××××深蓝色宝马牌轿车车窗玻璃砸坏,盗得人民币现金100元:将被害人易X牌号为湘A×××××白色奥迪Q3轿车车窗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将被害人王X的牌号为湘A×××××棕色福特锐界越野车车窗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

  作案后,被盗的国窖1573白酒4瓶及XXX白酒1瓶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杜XX在长沙县黄兴镇龙兴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陈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长沙市岳麓区XX建议判处被告人杜XX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赃物白酒的照片、被损坏车辆照片等物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车辆维修费发票、收条及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古X、丁X、欧X1、杨X1、陈某、熊X1、李X1、雷X、戴X、易X、王X的陈述,证人熊X2的证言,被告人杜XX的供述与辩解,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等勘验、搜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讯问被告人杜XX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沙市岳麓区XX指控被告人杜XX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XX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XX已退还部分赃物,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帮教材料,愿意对被告人加强教育和监管。对长沙市岳麓区XX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杜XX盗窃所得而未退还的财物,应责令其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杜XX与另案被告人罗XX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293元给被害人丁X,退赔赃款人民币150元给被害人杨X1,退赔赃款人民币20元给被害人熊X1,退赔赃款人民币50元给被害人雷X,退赔赃款人民币100元给被害人戴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天红

  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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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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