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18】6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略。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2日被拘留,2018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林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因不满曹某与其妻子之间的情感纠葛,携带装有热水的保温瓶等工具到本市白云区棠景街某房,对曹某实施砸打,致其受伤。经鉴定,曹某左耳廓裂创长6.3cm,符合锐器损伤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创口长度5.5cm,符合锐器损伤所致,项背部皮肤损伤面积为69.10平方厘米,符合1度烧烫伤的特点,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同年12月22日,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扣押的保温瓶一个,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5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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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