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吴淑萍,浙江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义乌市XX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XX。
法定代表人:于XX。
原告王X诉被告义乌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X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已减半),由原告王X负担。
审 判 员 穆XX
代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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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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