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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6日,XX市公安局依法作出了X公复决字[201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审理查明的事实是:

  2016年8月26日18时许,环卫工人王某1在大像山镇嘉园商城四楼一住户收废纸箱时与该商城门卫张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从王某1腿部踢了几脚。后王某1下楼至3楼到2楼楼梯间时,与上楼的王某碰见后发生争吵,王某将王某1头上打了两巴掌、胸部打了几拳。经YY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伤情属轻微伤。YY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王某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陈述,张某某、王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1、赵某2的语言,伤情鉴定、伤情照片和诊断证明等。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有殴打王某1的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作出的Y公(城关)行罚决字[2016]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XX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Y公(城关)行罚决字[2016]14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对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评析】

  近年来,舆论干扰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案件层出不穷,本应独立的执法和司法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何以形成如此“尴尬”的局面呢?

  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社会舆论反映人心的向背,影响着人们的行动和局势的发展,在造成或转移社会风气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公众的好恶可以使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得以发扬,也可以使一种坏风气受到抑制,因此有人称舆论为“道德法庭”。虽然舆论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具有强制性,但公众的意向可以作出道义上的判决。

  但在现实生活中,舆论并不一定全部是正面引导、真实有度的,尤其是这些年公众存在的“仇官”、“仇富”心理,他们会在某一个案件中制造发布不实和虚假言论,以此达到吸引眼球、放大事实的效果,从而干扰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活动。本案本来就属于一个性质轻微的治安纠纷案件,但正是由于被害人为了达到不法目的,将自己单方拍摄的照片及不实言论等信息,多次广发到“YY在线”、“YY圈子”等微信公众平台上,在舆论上给公安机关造成了影响到压力,导致公安机关不能独立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给申请人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律师介入本案后,将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拉回到了理性执法的轨道,从而推动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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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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