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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任何保险由本人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7日11时10分许,郭X驾驶登记所有人为A公司的的晋11111号XX淮瑞风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治市捉马西大街游戏向东行驶至西大街与西一环XX时,遇刘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次发生碰撞,造成刘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6年9月29日,长治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郭X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晋11111号车辆系郭X从A公司以85000元的价格购买,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事故发生时,车辆出于脱保状态,事故发生后,郭X支付抢救费用8000元左右,就后续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X之子刘X找到本律师并委托我帮他处理后续的索赔事宜。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迅速对损失进行了初步的统计,认为郭X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停尸费、推尸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20959.75元,随即我们向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将相关证据一并交给人民法院。本案中双方责任划分明确,我方主张与法有据,与实相符。

  2017年10月9日,经过审理,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晋041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X于判决生效之后3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3192.75元,如未按照判决确定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5元,由郭X负担。

  至此该案结束,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离不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完备的法律体系、以及我们法律人的不懈努力。只有锱铢必较,认真细致才能在法律实践中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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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6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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