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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因缺乏沟通,欲离婚的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与被告李某相识二十余年,经人介绍结婚,并与1999年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婚后于2003年诞生了一孩子张X某。婚后两个感情一直不稳定,双方经常各自生活,鉴于此。原告张X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告诉X:双方实质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等不同,经常出现分歧争吵,考虑到小孩才一直维持着生活,双方早已并无感情。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判令抚养权归属于张X,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被告接到法院送的传票后,委托了我们代理此案。我们通过与被告沟通了解,双方确实感情逐渐冷漠,缺乏沟通,很多时候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而继续生活在一起。经过多次与被告沟通确认,被告认为双方可以和好,并未达到离婚的地步。我们确认了辩护的方案即为不离婚。确认了方案后,我们与原告沟通,原告坚决离婚,不同意继续共同生活。经过调解员的调解无效后,正常进入开庭程序。庭审中,我们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情形,且双方均系初婚,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具有和好的可能。庭审结束后,我们向法院交了代理意见书,表明观点。庭后,法院支持了我们这边的观点,判决不予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存在性格的差异,但感情基础强,通过积极沟通仍具有和好的可能性,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因此判决不准予离婚。从而支持了被告。通过我们的努力,成功了挽回了一段婚姻,并实现了被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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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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