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葛某某、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7民初7506号
原告刘XX,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杨XX,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XX、陈文龙,上海XX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王XX,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杨XX与被告葛某某、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杨XX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汉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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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