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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对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不满意,该怎么办?

太康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刘X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太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26省道XX沿刘警务室对面时,在超车过程中由于爆胎与同方向原告李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损坏及原告李X受伤的交通事故,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X无责任,该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责商业保险(限额500000)。但是,本案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仅愿意赔偿原告16000元,原告对该数额非常不满意,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事务所要求起诉二被告。

  经过对本案彻底的了解,以及对本案原告的损失进行计算,在做好充分准备后,依法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庭与本案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7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原告对此非常满意。

  律师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

  非机动车车主(行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受伤,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注意收集肇事方的资料,以及保留各种单据(医疗单据、交通费单据等等),以便起诉所用。

  机动车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如果有垫付的各种费用,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以便以后对方起诉,或者找保险公司理赔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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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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