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XX在2009年至2016年3月任南涧县公郎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在公郎镇卫生院向医疗器材销售黄XX(另案处理)购买医疗耗材过程中,多次收受黄XX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80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吴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7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针对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辩护人李学清律师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护认为,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吴XX于2012年收受12000元和2011年1月收受4500元超过诉讼时效,于2013年1月收受3000元和2015年1月收受4500元系人情往来,与职务行为无关联性,均应予扣除。提出如下量刑建议:1、吴XX系被动受贿;2、吴XX有自首情节,且退清赃款;3、社会危害性较小。综述,请对被告人吴XX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对吴XX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X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吴XX退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