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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XX,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瑾晨、徐XX,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X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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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继红

人民陪审员  周祖英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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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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