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XX,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瑾晨、徐XX,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X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继红
人民陪审员 周祖英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李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