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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XX公司与金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温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林璆,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XX。

原告温州XX公司与被告金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XX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8日、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璆、被告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XX公司起诉称:被告金XX系原告的员工,主要在原告处从事莫斯利安品牌牛奶的销售工作。从2014年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多次以与商户结算货款为由,从公司财务部门拿走送货单原件,与商户进行结算。按照公司的规定,业务员结算货款后应立即上交财务部门进行做帐核算,但被告至今尚有部分货款未进行核算。截止2004年10月,共计货款54166元未核算。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5416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第一次庭审后,原告再次与其财务部门核算,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货款2244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温州XX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被告入职表、劳动合同,证明被告为原告员工,从事销售工作的事实;4、领取欠单明细表及明细,证明被告收回货款后未归还公司的事实;5、客户回访登记表,证明被告收取货款的事实。

被告金XX答辩称:其所收货款已经全部交给公司,有些货款是汇款至原告公司账户,有些客户的现金收到后也直接交给公司,剩余未收取的货单于2015年3月14日邮寄给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XX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被告金XX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认为其只是临时员工,是2014年3月底入职;对证据4、5,认为公司拟的草稿形式的明细单以及回访登记表,其有部分签字并已收取货款或货单已交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证据5,经被告金XX核对,其认可有“丽真”店货款684元、“南雁新XX185号”店1000元、“萧江商华商华XX-6号鲍小敏糖果”店1650元、“麻步树新XX”店1980元、“水头凤XX后面”店1710元,收取现金后交给公司财务;“兴达副食”店1710元、“水头聚达副食”店1980元、“XXX”店1710元、“水头园林林46号”店3020元(客户确认为3020元)、“萧江商华商华XX-6号副食”店1650元,上述客户的货单已邮寄给原告,“萧江沧XX”店4950元,客户直接汇款给原告。

依据以上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金XX曾于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在原告温州XX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被告金XX经手的客户所欠货款由其收取,至今有“丽真”店货款684元、“兴达副食”店1710元、“水头聚达副食”店1980元、“XXX”店1710元、“南雁新XX185号”店1000元、“水头园林林46号”店3020元、“水头凤XX后面”店1710元、“萧江沧XX”店4950元、“萧江商华商华XX-6号副食1650元、“萧江商华商华XX-6号鲍小敏糖果”店1650元、麻步树新XX1980元,上述货款或货单共计22044元,被告未交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金XX作为原告温州XX公司的员工,在其经手的客户所欠货款由其收取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相关职责。被告至今未将上述货款或货单交付原告,其行为显属不当,由此造成原告损失22044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2444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收取的货款或货单已交付原告,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未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温州XX公司款项22044元;

二、驳回原告温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50元,由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61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XX,账号:1XXX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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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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