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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X。

委托代理人:林璆,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又名熊X)。

原告彭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X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起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XX。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经常因琐事争吵,且被告一直在外有第三者,被告还多次因争吵而出手殴打原告。虽经原告多次努力,希望营造幸福家庭的气氛,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但始终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已经对被告完全绝望。综上所述,原告因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又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XX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147000元(按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计,至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XX。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被告及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原告的其他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确实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彭X与被告杨XX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一个子女,夫妻之间应有一定的感情,双方应当珍惜这份感情,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各自检查自己缺点和错误,并加以改正,共同搞好家庭生活。现原告提出离婚,未能提供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的证据,原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彭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XX,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XX

代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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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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