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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商初字第00969号

平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吴XX、林璆,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将。

被告:张XX。

被告:冯XX。

被告张XX、冯XX委托代理人:吴XX、叶XX,浙江XX律师。

被告: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肖X将、张XX、冯XX、吴XX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黄XX负担。

 

 

 

 

审判员 蔡XX

书记员 陈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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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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