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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姜雷,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XX,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李XX,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卜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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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东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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