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X,组织机构代码260XXXX5375-9。
法定代表人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鹭丹,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鑫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XX,组织机构代码791XXXX7641-6。
法定代表人万XX。
被告李XX,男,37岁,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雷鸣,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鑫盛贸易有限公司、李XX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晓华
书 记 员 黄XX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标 的:72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